这引发了两起诉讼。首先,原告——死者亲属——直接向美国法院质疑袭击的合法性,并寻求法院宣告这构成了与国际法不相容的法外处决。然而,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政治问题原则驳回了诉讼(参见此处和此处的案例说明)。其次,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支持下,原告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德国更为间接的作用。他们认为,德国有义务阻止美国使用拉姆施泰因进行无人机袭击,因为他们担心自己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成为袭击目标。在他们的法律推理中,他们依赖的是德国基本法保障的生存权所衍生的积极义务( Schutzpflicht )。
一审法院判决
2015 年,科隆行政法院裁定该诉讼可以受理,但驳回了其实质内容(请参阅此处和此处的评论,均为德文)。尽管如此,法院的裁 印度尼西亚电报号码 决部分明确,部分隐含)澄清了三个重要问题。首先,原告享有在德国法院起诉的资格。这是因为生存权等基本权利适用于德国公共权力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行使。它们的适用性并不局限于公共权力是在域外行使,因此不需要对外国领土进行“有效控制”。其次,这种域外维度也适用于积极义务。第三,政治问题理论在德国宪法中没有地位。
然而,法院出于两点考虑限制了其司法审查
首先,虽然积极义务要求措施至少能够保护相应的权利(Untermaßverbot),但法院的审查仅 聘请优秀虚拟行政助理的 7 个技巧 限于审查这些措施是否“明显不切实际”(“ plistively unzureichend ”)。除此之外,该案的外交关系层面也赋予了行政部门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Ermessensspielraum),从而损害了司 越南推廣 法审查权限。基于此,法院没有对德国政府的法律评估提出异议,该评估认为没有理由质疑美国无人机袭击也门的合法性。此外,德国并没有完全无所作为,而是寻求美国断言其遵守德国和国际法。法院认为,此类声明是一种恰当的措施,并非“明显不切实际”。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德国履行了对索赔人的积极义务。
上诉时,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参议院同意科隆法院的理论出发点:它确认原告可以依赖积极义务,并且原则上行政部门可以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从这一点开始,两项裁决就出现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