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塞尔上诉法院起诉庭决定停止起诉隶属于库尔德工人党 (PKK) 的 39 名个人和两家媒体公司。他们均因参与恐怖组织的活动或指挥恐怖组织而被起诉。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于 2006 年开始调查,最初还指控比利时库尔德工人党分支 (PKK) 负责 (强行) 招募库尔德青年参与与土耳其的冲突。然而,由于证据不足,2017 年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指控均被驳回。
这项判决为这一诉讼传奇画上了(暂时)句号。去年 2 月 13 日,最高法院以缺乏动机为由,基本撤销了起诉庭 2017 年 9 月 14 日做出的类似决定。2017 年的这项决定反过来又确认了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惩教预审庭 2016 年 11 月 3 日做出的决定。引人注目的是,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土耳其政府一直是民事当事方,因此完全加入了检方的辩论。毫不奇怪,这些决定引起了土耳其的强烈反应,土耳其召见了比利时驻安卡拉大使,抗议 3 月 8 日的裁决,称其“不可接受”(见此处)。
这篇文章首先解释了国际人道法排除条
这是比利时法院决定停止起诉库尔德工人党成员的基础。然后,它简要介绍了比利时 香港电报号码 院在其他案件中如何努力应用该条款,回顾了早期的库尔德工人党判决,最后简要分析了 3 月 8 日的判决及其影响。
库尔德工人党案的争议焦点是比利时刑法第 141 条之二,其中包含国际人道法排除条款。该条款首次出现在 1997 年《制止恐 评估虚拟行政助理的最佳方法 怖主义爆炸事件国际公约》中,现在已被纳入十二项国际反恐公约中的六项,以及 2005 年欧洲委员会《防止恐怖主义公约》。比利时条款直接执行了 2002 年欧盟打击恐怖主义框架决定第 11 条,其中相关部分规定:
武装冲突期间武装部队的行动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管辖
比利时刑法第 141bis 条排除了该法典关于恐怖主义罪行的整章对此类行为的适用。很少有国家在其国家刑法中实施了排除条款(对于欧盟,除了比利时,我只在爱尔兰国家法律中发现了该条款(见2005 年刑事司法(恐怖主义罪行)法第 6(4) 和 10(6) 条))。这种缺乏实施的原因是,普遍的观点认为,该条款仅将某些行为排除在相关文书 越南推廣 的适用范围之外,但并不禁止各国将这些行为纳入其有关恐怖主义罪行的刑事立法范围(参见R v Gul (Appellant) [2013] UKSC 64,第 53 段)。正如Kimberley Trapp 博士几年前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有充分的理由对这种观点持“严重质疑”态度。
国际人道法排除条款旨在将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与制裁恐怖主义罪行的刑法区分开来。虽然国际人道法禁止某些行为,但不禁止其他行为,但任何被定性为恐怖主义的行为在定义上都是非法的。如果那些参与武装冲突的人也因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而受到惩罚,这将剥夺尊重国际人道法的法律动机(例如,避免针对未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不过,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NIAC),国际人道法并不禁止各国将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参与敌对行动定为犯罪。他们没有“战斗员特权”,也可能因参与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敌对行动而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