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进行了更仔细的审查,发现德国没有履行其基于生命权的积极义务。德国政府为此采取的措施还不够。相反,这些措施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评估和最终站不住脚的法律立场。
因此,法院根据国际法审查了美国无人机袭击也门的合法性。法院没有直接谴责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然而,法官们发现有“充分理由”认为美国的做法至少部分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更具体地说,违反了习惯国际法所承认的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的义务。
该论点继续说,由于无人机袭击的合法性至少值得怀疑,原告的生命权可能受到非法侵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有权要求德国政府停止在美国无人机计划中使用拉姆施泰因空军基地。然而,这引发了德国当局的双重义务:
1)根据参议院的法律评估,确保美国在声索方所在的也门地区实施无人机袭击的做法是否符合现行国际法 — — 就涉及位于德国境内的设施的程度而言。
2)如有必要,被告必须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努力遵守国际法。(参见两份引文的记录,第 2-3 页)
尽管法院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措施可视为“适当”,但它认为迄今为止所采用的手段(美国全面宣称遵守国际法)是不够的。
在该裁决中提出的许多值得注意的问
有两点尤为突出。第一点是高等行政法院适用更严格的法律标准。为此,它回顾了德国基本法赋予的 印度电报号码 生存权和司法保护权的重要性,该法原则上保证任何公共权力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不受司法控制。
此外,这是裁决中最重要和最有趣的部分之一,法院认为,原告能否依靠生命权并寻求德国政府保护以免受美国无人机袭击取决于其在国际法下的合法性。虽然将积极义务的存在和范围与威胁相关权利的行为的合法性联系起来并非闻所未闻或开创性,但将这种推理应用于本案并不常见,因此引人注目。
因此,高等行政法院得出结论,无人机袭击的合法性不是一个由政府自行决定的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可以由 首次聘请虚拟助理?您需要了解的 9 件事 法院进行评估,也确实应该由法院进行评估。这与美国上诉法院和科隆行政法院的裁决形成了鲜明对比,后者要么根本没有进行司法审查,要么只进行了非常有限的司法审查。总而言之,高等行政法院虽然承认确实需要降低司法审查的强度,但明确表示,较低并不一定意味着低。
不同的制度理解
与此相关的是,第二个有趣的观察是,法院明确反思了其自身的机构角色。它几乎将其判决框定为对政府的(法律)服务:
通过独立法院和依法审理程序审查此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将使德国当局能够与美国合作,根据国 越南推廣 际法解决(美国无人机袭击也门)合法性的剩余疑虑(见记录,第 7 页)。
此外,法院这样做,
在其管辖范围内,为遵守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做出贡献——只要德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见第 6 页的记录)。
虽然法院认为自己有宪法义务这样做,但它显然愿意在外交关系和国际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口头声明的记录部分甚至读起来像是在恳求对国内法院做出这样的制度性理解。